首页>技术知识>电商资讯 事实:针对快手售卖“刷量”商品,没刷成就没有损害了? | 以案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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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1
在被诉行为系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,被诉网站上的“刷量”商品随时可能被购买,且被诉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,二审法院认定快手公司针对被诉网站上销售“刷量”商品的行为采取取证购买、提起诉讼等行为既正当又合理。

网络时代,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显得尤为关键。然而,“刷量”行为却屡屡对这种真实性造成侵害。快手公司所遭遇的这起“刷量”侵权案件,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的。其中,二审在未发现“刷量”行为的情况下,对判决进行了纠正,这一情况十分值得关注。

快手的起诉缘由

快手公司作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的运营方,肩负着确保平台数据真实性和运营体系稳定的责任。然而,雨虹门市部在其网站上提供的针对快手的“刷量”商品,却让快手感受到了其经营体系的受损。若“刷量”现象蔓延,用户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无疑会产生怀疑,进而影响快手的商业利益。因此,快手提起诉讼,实为捍卫自身的商业命脉。实际上,众多互联网企业依赖真实数据吸引广告商等合作伙伴,以获取利益。若数据全为虚假,企业的声誉和收益无疑将遭受重创。

众多网络平台上,数据的真实性同商业利益紧密相连。抖音平台就曾遭遇过类似的刷量行为威胁。若不加以制止,这些行为将导致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急速下滑,进而直接影响平台的发展。

一审判决情况

快手公司对一审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。判决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对“损害”这一概念的认定。尽管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成功的“刷量”行为,但网站上的那些展示出来的“刷量”商品本身就像一个毒瘤。它们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构成了潜在威胁,因为消费者一旦察觉,便会质疑数据的真实性,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的损害威胁。然而,一审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。从其他类似案件中可以看出,许多一审因对“损害”的判定不准确而引发了上诉。例如,腾讯旗下某平台的侵权案,一审在损害认定上也存在偏差。

一审对损害的判定不够准确,长远来看,这不利于有效打击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这种行为可能会给那些意图进行“刷量”等非法操作的人传递错误信息,似乎只要尚未付诸行动,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。

二审的合理性分析

二审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更为周全。首先,从被诉网站销售的所谓“刷量”商品来看,这些商品主要针对的是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。用户购买这些“刷量”产品,实际上就是在进行虚假宣传。其次,被诉网站目前正处于正常运营状态,且随时可能发生交易,这一点是事实。举个例子,如果在淘宝上有人出售针对微博平台的刷量服务,且用户可以随时购买,那么这对微博平台来说,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威胁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快手公司对这种行为的取证和起诉完全合理且正确。就好比发现有人售卖偷窃工具,若等到有人用这些工具行窃后才采取措施,那就太迟了。因此,快手公司提前采取的维权行动,既合乎情理又合法合规。

维权既是正当也是合理

该网站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质。其上“刷量”商品可能使一些不良商家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利益。面对这种情况,快手公司采取取证、诉讼等措施,这是捍卫自身权益的必要行动。以优酷为例,一旦发现有人售卖提升其平台播放量的商品,采取维权行动是完全合理合法的。

快手公司所承担的取证费、律师费等合理费用,理应被视为其遭受的损失。这些费用源于雨虹门市部引起的诉讼,若非侵权行为导致,快手公司本无需支出这笔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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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权基础条款的构成
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条款。在这起案件中,这一条款扮演了至关重要的支撑角色。它犹如建筑的框架结构,稳固地支撑着快手公司的诉求和二审判决的合理性。在法律执行的实际操作中,众多类似侵权案的判定均依赖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组合。

它明确指出,在遭遇诸如“刷量”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时,平台运营商拥有相应的权利。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快手公司所涉及的案件,对于网络平台遭遇的任何类似“刷量”侵权案件,都起到了规范和保障的作用。

对未来的影响

这一判决将给网络环境带来正面效应。首先,对于其他平台而言,他们在遭遇类似“刷量”侵权问题时,将拥有更强的维权勇气和明确的法律支持。以爱奇艺、腾讯视频等为例,他们在今后遇到刷量等侵权行为时,可以借鉴这一案例,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。

对于那些企图通过“刷量”等非法途径谋取利益的人或商家,这无疑是一个警告。在此,我想问问大家,你们认为这样的裁决真的能有效遏制网络上的“刷量”行为吗?期待大家的点赞和转发,更希望在评论区看到你们的观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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